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罚款定指标民警盗伐充“赃”

  为完成单位罚款任务,湖北省枣阳市民警喻彬竟伙同他人两次盗伐林木,然后将所盗伐木材交到派出所,当作没收的赃物出售。枣阳市熊集镇派出所原民警喻彬近日被襄樊市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月,喻彬在枣阳市熊集镇派出所担任民警期间,找到熟人刘浩、姚吉成商议,如何完成单位罚款任务。姚吉成提出砍伐木材作为赃物交到派出所,喻彬表示同意。当月20日,姚、刘两人雇了几名工人到熊集镇茶庵村盗伐林木。喻彬赶到现场欲将木材运走时,山林承包人曲某闻讯赶到,喻彬等人逃走。
  今年3月,刘、姚两人又到该镇原彭冲村,盗伐松树14棵。喻彬赶到将木材运回派出所。喻彬对所长称,木材是发现别人盗伐后追缴的赃物。遂将该批木材与派出所其他木材一并作价卖给刘某。案发后,山林承包人报警。襄樊市森林公安分局调查后,于4月11日将喻彬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喻彬等人盗伐林木近10立方米,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遂对喻彬判刑2年,缓刑3年;对刘浩判刑2年,缓刑2年;对姚吉成判刑1年,缓刑2年,并对3人各处罚金8000元。